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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定性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向互联网银行借款

imtoken钱包和tp钱包对比 2023-02-16 05:44:21

【案件】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趁其室友和被害人魏某不备,盗取了被害人魏某的手机卡、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以其名义注册了“联联闪付”。受害人魏某,再将“云闪付”账号与其实际控制的微信账号进行绑定比特币诈骗罪名,并绑定受害人魏某名下的农行账户。 随后,被告人唐某某冒充魏某,以被害人魏某的名义多次通过“小米贷”APP借款共计3万元,并将上述资金借入魏某的银行卡,然后通过“云闪付”和微信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无银行卡密码的转账支付,再将款项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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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唐某某行为的认定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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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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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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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唐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何种犯罪? 笔者认为,要看唐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性质。 在本案中,唐某某先以受害人魏某名义注册了“联联闪付”,并将其微信账号与受害人魏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绑定,随后唐某某冒用受害人魏某的身份信息从“小米贷”APP多次借贷共计3万元。 最后,唐某某通过微信公众号将被害人魏某银行卡上的3万元贷款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上。 从上述行为可以发现,唐某某冒用被害人韦某的身份信息,通过“小米贷”App进行贷款注册,注册“联闪通”,以被害人魏某名义绑定银行卡。 只是将被骗的贷款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 本次转让未造成新的法律侵权和危险,属于事后行为,不得处罚。 因此,唐某某在本案中侵权的主要行为为普通诈骗。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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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唐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笔者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行为人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 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罪,因此也符合一般诈骗罪的结构。 利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第四种是恶意透支。 本案中,唐某某以被害人魏某的名义注册了“云闪付”,并绑定了魏某的银行卡,只是为了在贷款成功后将贷款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 利用被害人的银行卡骗取他人财物,并没有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恶意透支,不能仅仅因为唐某某获得的贷款后来到账就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从被害人的银行卡来看,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因此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最后,对于唐某在本案中认定以受害人魏某名义注册“联通闪付”的行为,笔者认为,“联联闪付”只是一种非现金支付的移动交易结算工具。 ”App可绑定管理各类银行账户,使用各家银行的移动支付服务及优惠权益。本案中,唐某某仅注册了“联联闪付”并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并未侵犯被害人财产。魏.唐某某方便将贷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暗中转账行为是对此前诈骗行为的不可追究的事后行为,不再单独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您只是以受害人名义注册“银联闪付”,并使用绑定的受害人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则属于信用卡诈骗。

(作者:范春忠比特币诈骗罪名,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